一、依據文化部 108 年 5 月 16 日文綜字第 1082018479 號函辦理。
二、《文化基本法》第 9 條第 2 項規定:「國家應定期普查文化資產,就文化資產保存、修復、活化與防災,提供專業協助及技術支援,必要時得依法規補助。文化資產屬公有者,應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(構)編列預算辦理保存、修復及管理維護;屬私有者,國家得依法規補償、優先承購或徵收之。」
三、請依前揭規定預為籌編 109 年度貴管公有文化資產之保存、修復及管理維護相關經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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